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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4年度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扬建管〔2015〕11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市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建筑行业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狠抓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积极创建省、市文明工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涌现了一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一)先进集体

        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察机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二)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察机构的相关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扎实,安全监管覆盖面全,执法体系完善,秉公执法,严格查处各类违规行为,成效显著。

        3、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   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达标,省、市级文明工地创建业绩突出。

        4、被推荐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察机构,2014年在其监督管理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被推荐的建筑施工企业,2014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被推荐的监理企业,2014年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二)先进个人

        1、思想品质好,热爱本职工作,安全意识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建筑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本人所在单位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所在单位2014年其管理辖区内未发生过一般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本人所在单位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要求所在单位2014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能熟练掌握应用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创新,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护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创建文明工地等方面成绩显著。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市安监站负责市区所属单位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2、主管部门或机构、企业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个人填写《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先进事迹简介及有关证明材料。

        3、市城乡建设局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分别授予扬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各地、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应积极组织申报,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查推荐,申报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前集中报送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逾期视为放弃。

        联系人:王健,电话:87329582。